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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民间金融习惯对涉金融黑恶犯罪的影响分析——基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视角
时间:2020-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闽南民间金融习惯

对涉金融黑恶犯罪的影响分析

                       ——基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视角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龚丝丝、荆国良*

 

内容摘要:本文梳理近三年来S市检察院办理的涉金融黑恶犯罪案件,发现闽南地区涉金融黑恶犯罪的滋生与标会活动、高利放贷、小额信贷等民间金融密切相关,在分析闽南地区涉金融黑恶犯罪的新特点、产生原因的基础上,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视角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民间金融习惯、涉金融黑恶犯罪、检察机关、社会治理

 

活跃在闽南地区民间的标会、高利放贷活动以及小额信贷、网络贷等新兴金融活动是黑恶犯罪的滋生土壤。近三年S市检察院共办理涉黑恶案件18168人,绝大多数涉及金融领域,其中753人涉及高利放贷、243人涉及新型小额贷款、15人涉及网络贷款。深入分析上述涉金融黑恶犯罪案件,不难发现其与闽南民间金融习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强对民间金融环境与涉金融黑恶犯罪影响的研究,有助于从源头上铲除黑恶犯罪滋生土壤,巩固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从推进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在涉金融黑恶犯罪整治中,检察机关大有可为。

一、涉金融黑恶犯罪案件呈现新特点

1.“公司化”运作。与以往“单打独斗”式的犯罪方式不同,涉金融黑恶犯罪越来越呈现出公司化运作方式,运用现代企业运行模式、规章制度来管理犯罪团伙。分析S市检察院近年查办的几起较大的涉金融类黑恶犯罪,发现公司化运作是其典型特点。如陈某某等42人涉黑案,该犯罪集团以多家汽车销售、汽车贸易公司为依托,设立后勤部、市场部、综合部、财务部等部门,有组织、有分工地实施伪造证件材料、贷款诈骗、寻衅滋事、盗抢车辆、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更有甚者,以经营实体企业为庇护,在其基础上衍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张某等人涉黑案,该犯罪团伙既正规经营包装厂、文体用品、旅游用品公司等实体,又专门成立典当公司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利用已停产的公司套取银行贷款用于高利转贷,并组织人员进行非法催讨。典当公司为其成员提供免费住宿,发放工资,提供车辆、工具供非法讨债使用,案发后还为组织成员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如未经过深挖彻查,很难发现上述行为与黑恶犯罪有关。

2.被害人“默认”。闽南人是一个高度重视诚信的群体,经代代相传,“欠债还钱”理念已经渗透其骨髓,哪怕是对于非法的高利借贷,也心甘情愿地去偿还,基至还有些法律意识淡薄者把高得离谱的利率也当成正常,根本没有想要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权,深陷套路贷中无法自拔。此外,有的被害人借高利贷用于赌博、吸毒、包养“二奶”等违背道德或者违法活动,就算被黑恶势力威胁、胁迫,也不敢报警处理;有的被害人受标会组织者诱惑,为追逐高利入会,在标会出现资金问题时,没有运用法律武器,仍一味相信会头能解决;有的被害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缺乏维权能力。可以说,黑恶犯罪的猖獗,有的套路贷犯罪能够持续多年而未案发,一定程度上与被害人的“沉默”“姑息”和“纵容”密不可分。

3.“司法性”手段。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与被害人签订借条、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黑恶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中,将高额利息计入未还本金重新签具借条、持债务已经清偿或已部分履行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是常用手段。S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等21人涉黑涉恶案,该案案发前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获取巨额利息,持被害人签具的利率畸高的借条,甚至被害人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但其未向被害人退还的借条,隐瞒被害人已经还款或部分还款事实来虚增债务,自己或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0余起。由于多数被害人已被其逼迫背井离乡,无法有效行使辩论权利,个别出庭应诉的被害人也迫于王某某的威胁不敢在法庭上作如实陈述,导致法院判决王某某胜诉。胜诉后,王某某再申请强制执行,让被害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进而以此来要挟被害人还款。

4.“软暴力”支撑。从依靠纯暴力的方式解决逐步向以软暴力为后盾的方式演变,也是涉金融黑恶犯罪的重要特点。以泼油漆、贴大字报、语言威胁等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催讨债务,成为更加惯用的伎俩。如王某某等21人涉黑涉恶犯罪集团,除采用殴打、辱骂、强行拍裸照威胁、逼迫喝尿、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向借款人索债外,更多采用到借款人的住处张贴大字报,或者往借款人家里及附近泼、喷、扔油漆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该手段的危害后果比起殴打等手段也不逞多让。王某某等21人黑恶犯罪案件中,其软暴力手段导致多名被害人不敢回家、流离失所,甚至还有个别被害人不堪压力自杀未遂。再如,张某等人涉黑案,行为人在LED广告牌上显示讨债标语、拉讨债白布条幅、喷漆、贴大字报、持高音喇叭喊话、播放哀乐、对债务人实施24小时贴身跟随等特殊软暴力手段非法索取债务,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以及其所经营企业的生产秩序、声誉。

5.“网络化”趋势。涉民间金融黑恶犯罪的网络化趋势的特征也越来越明显,犯罪团伙利用网络发布借贷信息,或者利用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组织讨债行动,不发信息、不说语音,而是借用微信语音或者QQ电话的形式发出指令、纠集人员,以此来加大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难度,逃避侦查。如郁某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网络贷款为根基,利用不同的微信号,以不同公司的名义借款给同一个借款人等方式进行“转单平账”,以收取中介费、续期费等为名目,虚增借款人的借款金额,骗取被害人财物。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欠款时,采用电话、短信、微信及上门催收等方式索要,威胁、恐吓借款人及其亲戚朋友,逼迫借款人还款,其行为不但严重干扰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也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涉金融黑恶犯罪的成因分析

就闽南地区而言,涉金融黑恶犯罪的发生,与其独特的民间金融环境,以及发达的民间金融活动关系密切。

1.传统习惯——根深蒂固的标金。标会,也称“跟会子”。作为一种古老的金融方式,标会能同时满足资方和贷方的实际需求,具有互助互惠、方便快捷和低门槛特点,深受民间群众欢迎,在闽南地区更是特别盛行。有的村庄,无论老少皆热衷于“跟会子”。近五年S市检察院办理涉及标会的刑事案件,涉及总金额超过6亿元,涉及群众数千人。标会活动对闽南群众的巨大影响力,为行为人实施涉金融黑恶犯罪带来了极大便利。如王某某等21人涉黑涉恶案中,王某某犯罪集团以S市、J市等地的赌博人员为主要对象,进行高利放贷,在借款人还款不能的时候,则逼迫被害人每月“跟会子”来抵扣债务。

2.现实需求——相对困难的融资。闽南地区民营经济十分发达,在福建是“三分天下有其二”,在Q州是“十分天下有其九”,在S市的占比更是超过了96%。近年来,对金融的极度需求与相对匮乏的金融供给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突出,面对经济下行较大压力,有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的企业家、个体经营者基于生存发展的现实压力,将融资渠道放在民间金融市场,这为黑恶犯罪的滋生发展提供了难得土壤。黑恶犯罪团伙在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借资金时,附带提出诸多不合理的条件,如约定畸高的利率、要求借款人高价购买其提供的原材料、低价购买借款人的产品、要求借款人提供远超过借款金额价值的抵押物等等,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本付息,组织人员扰乱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强拿硬要企业物品、非法占有企业车辆等财产等,进一步让民营经济雪上加霜。

3.环境诱因——消费理念的转变。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悄悄发生变化,特别是年轻人提前、超前消费理念逐步养成。与消费理念转变相伴而生的,是对金融信贷产品多样化的极致需求。近年来,信用卡、小额信贷、消费贷等银行信贷产品虽然层出不穷,但正规金融产品都设计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将信用等级较低、收入不稳定的人群排除在外,“网贷”应运而生,也诱使黑恶犯罪势力伸出魔掌。如陈某某等42人涉黑案中,该犯罪集团打着“零首付购车”的幌子,诱骗100余名被害人办理购车贷款业务,后由犯罪集团人员伪造贷款申报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在贷款办理成功后,以诱骗、胁迫的手段收取被害人高额的手续费、首付款。在购车者无法偿还贷款按揭时,组织人员将车辆盗、抢回,再将抢到手的被害人名下车辆出租、变卖或抵押至全国各地,待车辆多次转手后,以被变卖或抵押的车辆为原车主抵押或包租给公司的车辆为由,根据事先安装的GPS再次将车辆盗、抢回,后重新将车辆变卖或抵押,以此获取巨额非法收入。

4.制度困境——力度较弱的监管。与异常活跃的民间金融并行的是相对滞后的金融监管,法律规制乏力。如,对于标会活动的监管长期缺位,直到1997年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因“倒会”而案发,在“倒会”之前很少被监管。再比如高利放贷犯罪,直至2019年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才明确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法律对不正常民间借贷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如何确保监管到位仍然存在很大困难。首先体现为监管主体不明确,虽然我国设有“部际联席会议”[①]专门监管非法集资,但各监管部门在实践操作中,责任不明晰,无法有效监管并规避风险。其次,相关政府部门对如何有效监管缺乏有效方式,拿标会来说,政府对标会等非正式金融活动持消极态度,风险出现后直接按“非法集资”处理[②]

三、治理涉金融黑恶犯罪的检察对策

2020年,是决战决胜扫黑除恶的收官之年。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预防、宣传、教育等职能作用,从社会治理角度发力,源头上遏制涉金融黑恶犯罪,构建良性的民间金融体系,巩固和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重大课题。

1.全方位引导——服务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以检察执法办案为依托,在尊重民间金融习惯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以规范民间借贷、整治高利放贷问题为重点,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契机,引导群众树立适度消费理念,根据自身收入水平设计合理的消费计划,切匆陷入过度消费的困局,导致寻求错误的破解之路。加强对放贷人条例、反高利贷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司法适用,加强对贷款过程的监督,逐步改变“刑事直接治理”策略,树立“刑事间接治理、协同治理”理念[③]。完善民间借贷信用约束机制,加强检察引导服务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民间借贷利率的性质和形成机理,纠正高利贷就是不道德的思想偏见,尊重民间借贷内生性秩序的自发构建和完善,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利率对诸多市场因素变化的灵活、弹性反映的指示器功能。[④]在标会治理方面,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改变以往“以行政取缔为主,以刑事打击为辅”[⑤]的治理方法,积极引导标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依靠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范围、会员资格、组织管理规范、职业道德及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等,要求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相关的行业规范应向主管部门备案。开展行业自律组织对失信者的惩戒活动,使诚信成为各行各业的立足点和潜规则。注重与法院的协作配合,加大对金融失信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特别是在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失信行为。加强司法对接,及时发现并移送涉金融黑恶犯罪线索。如陈某某等42人涉黑案系S市法院在审查某银行与被害人十余起信用卡纠纷案中,发现案件讼争信用卡在申请及使用于购买车辆的过程中,存在购车合同所体现的车辆情况与实际抵押登记的车辆型号不相符合的情况,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多维度宣传——提升检察宣传教育成效。加强“扫黑除恶”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聚焦非法集资、“套路贷”、网络金融诈骗等新特点,将民间投融资中介、网络借贷、零售、交易场所、电子商务、房地产、各类涉农合作组织、养老服务等作为重点领域开展宣传,重点宣传典型犯罪案件的行为表现和防范方式方法,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拓宽发现黑恶线索渠道,消除黑恶犯罪的生存土壤。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的优势,积极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要搭建宣传教育载体,以S市检察院为例,建设集“科教、展示、宣传、体验、互动”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多功能化的金融安全防范基地,设置金融领域“社会热点、个人犯罪、企业犯罪、职务犯罪”等四大版块,针对金融从业人员、企业、个人等不同对象开展个性化警示教育,基地所选取的案例均汇集自全市近年来所办理的真实金融案件,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震慑力和警醒性。把金融安全教育防范基地与非公法治教育基地相结合,拉紧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金融安全纽带,精准对接民众实际需求,把“送法进企业”与“带企进基地”相结合,引导非公企业家在经营决策、融资发展中能够考虑到法治要素和金融安全要素。基地建立以来已有2万余人次参观该安全防范基地。

3.网格化治理——培育群防群治群力氛围。黑恶势力犯罪的直接受害群体是普通的社会大众,普通的社会大众对扫黑除恶行动必然会有强烈的要求[⑥],把群众路线贯穿涉金融黑恶犯罪治理的全过程,调动群众参与打击涉金融黑恶犯罪的积极性,发挥群众强大力量,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应有之义。以S市检察院为例,近年来探索建立“网格化+社区检察官”工作机制,实现对涉金融黑恶犯罪的群防群治群力。设置网格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职责到人”原则,将S9个乡镇、127个社区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在各镇(街道)设立社区检察官联络点,聘任网格联络员,与社区检察官一对一联络,实现检察监督服务在基层的全覆盖、无死角。建立信息平台,借助综治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在本地政法网上建立子项目,同步建立“网格化+社区检察官”管理平台,纳入全市网格联络员、社区检察官,实现信息线索在网上录入、流转、处置、反馈,运用大数据提升工作成效。完善配套机制,建立定期工作例会、基础台帐、工作联系和信息通报、网格联络员考核奖励等工作制度,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与社区检察官紧密协作,及时解答业务咨询,调研工作热点难点,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协同联动处置,社区检察官深入社区,与网格联络员、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个人建立密切协作关系,一旦发现辖区涉检线索,便可及时将信息录入“社区检察”平台,与社区检察官协同联动,共同处置问题线索,形成强大工作合力。该工作机制运行以来,发现并处置种类问题线索200余条,有效调动了基层组织力量,依靠人民群众铲除黑恶犯罪的滋生土壤。

4.常态化管控——强化协作形成治理合力。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推动完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健全与行政机关的重大案件会商、联席会议、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统一执法标准和政策把握尺度。积极推进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等建设,运用大数据,建设银行、证券、保险金融业内统一的征信平台,探索整合金融征信平台与司法征信平台的互联互通,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体系等平台的融合,与民间金融组织共享征信资源。进一步参与综合整治,建立基层治安情报信息网,发挥基层治安员收集涉及社会稳定、治安管理、违法犯罪、社区人员信息及对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反映等作用,及时向群众发布预警信息。依托巡逻内保防控网络以及社区、治安等力量,采取询问、走访等各种方式加强调查了解,重点加强组织的动态控制和人、地、事、物管理,加强对各类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动态掌控,做到重点调查与日常掌控有机结合,并强化对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和实战应用,善于从情报线索、来信来访以及群众举报等中发现问题[⑦]。要摈弃思绪惰性,因为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推崇直觉、感性思维,习惯于对事物进行模糊的归类,缺乏严谨、理性、体系化的实证研究。这种思维方式在公共安全工作中容易导致简单化,日常管理粗枝大叶、大而化之,形成一笔‘糊涂账’”[⑧]。对此,检察机关要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督促公安干警时刻紧绷“扫黑除恶”这根弦,特别是在日常出警中应保持高度敏感性,对于因金融等纠纷等引起的警情,要深入了解纠纷根源,判断是否存在黑恶犯罪的迹象和线索。如郁某某等人涉恶案就系公安干警在处置被害人报警中发现并侦破。加强经验总结,围绕打、防、管、建,总结、提炼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摸索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形成长效机制,在常态化管控中,不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龚丝丝,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荆国良,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①] “部际联席会议”:指国务院批准建立由银监会牵头,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新闻办、证监会、保监会、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8个部门和单位参加,共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俗称“十八部门治水”。

[]林锦平、刘桂昌:《论我国民间标会监管机制构建》,载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0月第14卷第5期;

[]吕垚瑶:《我国高利贷刑法治理策略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4期(总第72期)。

[④] 陈燕 :《中国民间利率及其市场化的经济学分析》,第 15 页。

[]林锦平、刘桂昌:《论我国民间标会监管机制构建》,载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0月第14卷第5期。

[] 康均心:《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3):7.13.

[] 陈飞鹏:《刍议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打击对策》,载法制博览2018 10 月(中);

[] 全国政法系统大连会议的12个金句[EB/OL].http://news.cnr.cn/native/gd/20150928/t20150928_5199925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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