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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时间:2019-03-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查、信息等工作。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工作,配合上级人民检察院做好检察技术相关工作。负责本院财务和装备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二)政治部。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协助院党组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负责本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考试录用和干部任免、调配、检察官等级评定、年度考核、工资福利及干部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牵头负责本院意识形态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表彰奖励相关工作。负责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院机关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除第二、六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刑事诉讼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重大、职务犯罪等类型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刑事诉讼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三检察部。负责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执行活动的监督,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根据指定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六)第四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承办对本市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生态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对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申诉案件。

  (七)第五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刑事诉讼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八)第六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刑事诉讼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九)综合业务部。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具体工作。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统计和分析。负责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专题调研,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检察普法等。负责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审核把关。负责涉台港澳侨、涉外相关检察事务工作。承担对本院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

  (十)司法警察大队。作为本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条例、规定、办法。负责办案安全保障、警戒保卫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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