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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推进网络犯罪的现代化治理策略研究——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的实践为样本
时间:2020-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推进网络犯罪的现代化治理策略研究

——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的实践为样本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苏紫燕  张锦峰

 

内容摘要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日益受到各方重视,打击网络犯罪刻不容缓。本文拟通过对石狮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至2019年期间所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进行综合梳理,分析当前网络犯罪存在的类别形式及特点,进而明确检察机关在推进网络犯罪治理中所发挥的职能作用,以期为网络犯罪的现代化治理提供策略参考。

关键词:网络犯罪;现代化治理;检察职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这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也是助推“中国之治”的重要支点。[①]作为检察机关则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完善执法机制,提升治理网络犯罪的司法能力和办案效能,为推动构建市域社会治理新模式贡献检察力量。

一、网络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案件办理基本情况

202048日最高检在以“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共同防控网络风险”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近年来网络犯罪蔓延迅速,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年平均增幅达 34%以上。”[②]而就石狮本地司法实践来看(详见图1-2),2017年至2019年期间,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网络犯罪案件74138人,较同期分别上升208%130%,共受理审查起诉网络犯罪案件71168人,较同期分别上升82%26.3%


(二)常见的网络犯罪案件类型

通过对20172019年间所审理的网络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审结案由(详见图3)进行整理,可知目前常见的网络犯罪案件类型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四种

32017-2019年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网络犯罪案件审结案由总结

1.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类犯罪

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高发,并呈现出快速的增长趋势,在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中的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均占据高位,且各种诈骗方式层出不穷:

1)利用赌博网站进行诈骗

通过虚假福利彩票网站、足球比赛结果预测等虚假网站,引诱网民参与投注并缴纳费用。其中陈某等人诈骗案,陈某、王某二人经预谋建立虚假福利彩票网站,并雇佣章某、周某等人通过微信冒充女性诱骗男网友至前述虚假福利彩票网站投注,后通过后台程序控制开奖结果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3万余元。

2)利用电子合同交易进行诈骗

通过注册虚假公司,进行电子合同交易,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如苏某等5人诈骗案,苏某等人在互联网上注册"苏州永莱贸易限公司、南京市欣佳弘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市丰晋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市新佳惠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虚假化工公司,再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发布出售塑料及化工原料的虚假信息,骗取周某等人的购货订金,总涉案价值人民币22210元。

3)利用网络交友实施诈骗

通过QQ、陌陌、微信等社交平台,冒充女性添加男性好友,寻找目标,骗取对方信任,先培养感情,后再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如陈某诈骗案,陈某利用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冒充女性添加男性好友,后以没钱交房租、父亲生病住院没钱治疗等为由,以借款的名义诈骗四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7985元。

4)利用假冒身份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在境外组成诈骗团伙,冒充邮局工作人员、公安人员等给被害人拨打电话进行诈骗。如台湾籍男子徐某等人组成电信诈骗团伙,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设立诈骗窝点,对中国公民进行电信诈骗。该团伙分工冒充邮政、公安、检察人员,以被害人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于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为由,套取被害人身份信息,后通过虚假设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带有被害人信息的假“通缉令”;再由“二线”以被害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已被通缉为由,套取被害人金融帐户信息,最后以需对被害人进行资金清查等为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帐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50余万元。

5)利用金钱利诱实施诈骗

利用手机短信发布如公司庆典抽奖、有海关罚没的走私品、代办各种证件、文凭、公章、招聘广告、重金求子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财物。

2.利用电信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类犯罪

在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中,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占仅次于网络诈骗案件。如徐某等9人电信网络赌博案件,2016年起,徐某担任赌博网站“快3彩票网”的代理,并通过杨某在网络上发布招募推广该赌博网站人员的招聘信息,先后雇佣7名同案人员推广该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至案发时,该赌博网站参赌人数累计达7808人,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4104724元。

3.利用网络实施非法集资类犯罪

此类犯罪分子通过运行理财游戏平台,要求注册玩家缴纳入会费用进行非法集资。如苏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苏某等人通过在在互联网上运行天鹅城理财游戏平台,并向外宣传“一次投资330元,一个月可回本”,要求注册该平台的玩家向推荐人提供游戏昵称、姓名和手机号等,同时缴纳人民币330元。通过此方式苏某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三十余人加入该游戏,并通过该游戏平台赚取玩家入会费等共计人民币232560元。

4.利用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

随着互联网络信息技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越来越多的传统犯罪发生了网络异化,如网络盗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买卖枪支、弹药等。

(三)网络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趋于低龄化与高知化

利用网络进行犯罪一般需要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或掌握一定的网络技术,因此网络诈骗犯罪主体通常趋向低龄化和智能化。由图4可知,在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集中在17-35岁之间,占比88%。如陈某等人诈骗案中,该团伙成员年龄均在27周岁以下,有两名为未成年人。另一方面,网络犯罪分子大部分都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他们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实施犯罪。

42017-2019年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网络犯罪分析年龄分布情况

2.犯罪方法简单易行、犯罪成本低

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这一工具实施诈骗犯罪,由于网络虚拟环境的特性和一些通信工具限于用户之间交流的特点,往往能够更加隐蔽地掩盖事实真相,也会使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从而使被害人更容易上当受骗,而且网络犯罪是在网络虚拟的世界里完成,使用者一般是以虚假身份的ID形式出现,其作案时不留什么痕迹,且其往往租用外国服务器来逃避警方的监管,现有的科技手段难以侦查,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此外,犯罪行为人能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较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财物,但其实并不需要投入很大的人力、财力、物力,典型的网络诈骗犯罪往往仅需要一部计算机终端和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

3.犯罪环节产业分离,多团伙犯罪交织协作

当前电信诈骗犯罪从流程上来说是连贯的,但每一个犯罪环节却是分离的。随着电信诈骗团伙分工精细化,过去由一家团伙独揽“获取信息、诈骗话术、赃款转移、银行取款”全部环节的“包打天下”手法基本消失,而是转变为多团伙交织、相互协作的模式。在此模式下,各犯罪团伙分别负责诈骗中的12个环节,如果其中一个团伙负责的某个环节被公安机关打击,将迅速出现新的团伙填补空缺。同时,因为中转环节增多,且上下游人员彼此不熟悉,使追查难度增大。如电信诈骗需经常更换诈骗银行卡逃避查处,催生了网络贩卖银行卡的产业。又如,被害人被骗款项存入银行卡后,诈骗分子担心留下监控影像一般不亲自到银行取款,而是由一类专门帮助诈骗分子取款的人员取款后,再转存入其指定的银行卡内并抽取报酬。

4.变声软件、改号软件等新技术手段广泛应用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高新科技渗入到犯罪领域,被诈骗团伙广泛运用。之前常见的有手机短信群发器、电脑群发软件,后来发展到群拨网络电话、任意改号软件、电话银行和网络银行甚至变声软件等。如犯罪分子使用任意改号软件,直接安装在智能手机或安装在电脑上通过耳麦拨打网络电话,使预设的任意号码甚至包括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号码显示在电话被叫方的终端上,加上“违法”诈骗说辞容易造成恐慌心理从而降低防御洞察,手段环环相套,一步一步将被害人引入陷阱,可谓防不胜防,最终达到欺诈的目的。再如诈骗分子在手机和电脑上安装变声软件,使被害人误以为对方是女性人员,导致询问笔录陈述的对方人员信息与实际偏差较大,间接误导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

5.犯罪手法由“广种薄收”向“量身定制”演变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犯罪分子通过对诈骗目标信息的收集分析,其犯罪手法已经从过去的“乱枪打鸟,漫天撒网”向根据目标具体特点,有针对性的诈骗转变。其诈骗内容更是根据某一类目标人群量身定制,针对不同的人群设计不同的“话术单”,从而使得犯罪成功率大大上升。在我院办理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编造的诈骗幌子主要有“假药退款”、“中奖交税”、“机票改签”、“刷单返现”、“领取教育补贴”、“发放住房补贴”等多种类型。诈骗手法从“广种薄收”向“精准化”演变,有针对性编造骗局,受害人更易上当受骗。这主要是由于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犯罪分子很容易就可以通过网络购买各类公民信息,类型包括机票订购信息、网上购物订单、学生信息资料、求职简历等等。

6.犯罪的渗透性强、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据第 4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20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③]网络发展所形成的虚拟电脑空间,消除了地域界限,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有极高的渗透性,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形式发展,使得被害人的范围扩大至所有上网的人。而且由于这些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更为严重。此外,犯罪行为地、结果地的分离,也给查处造成困难。

二、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困难

(一)数额认定难

在认定网络犯罪犯罪数额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多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快捷支付方式收取赃款,而若按照从支付宝、微信等快捷支付方式统计数额,则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其他款项的进帐,而若网络平台被关闭或者犯罪分子存在多层级(各层级缴纳费用不同),则通过平台提取、统计犯罪数额的方式亦不准确,出现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的情况。

(二)取证难

一是言词证据提取难。网络犯罪案件往往被害人众多且分布地区广,且多为不固定群体,报案之后往往再难取得联系,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若不能制作详细的报案材料并及时提取相关证据,往往对案件的认定造成极大的影响,二是电子证据调取难[④],犯罪分子通过“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设置专门清除程序,定期清除犯罪记录,或在被发现或查处后关闭在境外租用的服务器,加大了电子证据提取难度。而此类案件证据收集的不到位,可能导致案件定性的偏颇,如在网上开设赌场的案件,在难以查证赌博网站是否存在操纵输赢可能的情况下,案件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或诈骗罪存在分歧。

(三)案件定性难

如前所述,网络犯罪已经形成了产业化链条,围绕电信网络犯罪,其关联行为可能涉及信用卡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犯罪等多个犯罪行为,可能一个行为同时侵害多个不同的法益,并直接导致犯罪罪数及罪名认定困难,同时在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危害结果的确定方面亦是困难重重。

(四)办案时限

由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往往存在上述取证难、定性难、数额认定难等问题,且案件社会影往往也较大,导致案件审查周期长。而有些跨省甚至跨国境案件,在层报上级审批时所需时间较长,导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审结。

三、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几点经验做法

近年来,面对网络犯罪的高发多发态势,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总结和反思以往的经验教训,发挥检察职能,以本地司法实践为基石,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了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和实际成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与公安机关会签引导侦查取证等相关文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对于严重的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在受案、立案、破案后,将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备案,便于检察机关了解案件,提供介入侦查的决策参考。此外,坚持引导侦查与规范侦查相结合,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调整取证方向和内容的同时,对提前介入中发现的侦查违法行为,同步督促纠正。

(二)重视电子证据收集运用

针对虚假信息诈骗案件涉及电子证据较多的情况,建立一套科学的电子证据收集、采信规则,加强和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并成立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鉴定中心石狮分中心,该中心配备实验室管理系统、证据储存设备、硬盘取证塔、手机取证塔、可视化智能数据分析系统等一系列设备及软件,具备数据提取、恢复、分析以及外出电子数据取证等功能,为电子证据的保存、恢复、固定和传递工作提供必要的辅助。

四、打击治理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对策

(一)整合资源,加大对电信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涉嫌电信网络犯罪及上、下游犯罪严厉惩处。针对案件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及时有效固定证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建立虚假信息诈骗案件快速衔接机制,对重大、疑难,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全程引导侦查取证,避免因证据瑕疵而导致无法对诈骗分子定罪量刑;此外,还应畅通与银行、电信、工商等部门的联系渠道,对涉及的专业技术性问题,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专业协助和支持,通过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健全办案组织运行机制,努力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公民信息保护和银行业务安全建设

从案件办理情况看,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的现象较为严重,对此需不断健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于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实施网络犯罪的案件,一并查清个人信息泄露源头,追查信息泄露责任。同时,公民个人要强化保密意识,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此外,银行应进一步完善银行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制度,改进自助软件设置、加强对同一身份材料大量办理银行卡和大额资金划转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控制异常资金流动帐户,努力堵塞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

(三)惩防并举,强化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空间

总结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依托办案,积极做好案外延伸工作,针对网络监管环节出现的问题和漏洞提出精准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堵漏建制,完善预防预警措施,加强对电信和网络运营的日常管理,加大对短信群发、改变来电显示、租用服务器等行为的管理力度,对涉案电信号码和网站加强监控和屏蔽,切断虚假信息的发布渠道。同时,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网络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未保联盟”、“法制进校园”等活动以及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宣传,增强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同时,提醒广大网民文明、规范使用网络,积极举报网络丑恶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

    五、结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信事业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⑤]检察机关通过及时总结和反思,与时俱进解决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固定问题、案件定性问题,提升指控网络犯罪的司法能力,主动适应网络信息新技术以及网络犯罪发展的新特点,加固网络社会权利保障的根基,助力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社会治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让人民群众切实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苏紫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张锦峰: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葛冰.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N].检察日报,2020-4-13(03).

[]谢鹏程.网络犯罪司法控制效能提升路径选择[N].检察日报,2020-7-27(0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DB/OL].

http://www.cnnic.cn/gywm/xwzx/rdxw/20172017_7057/202004/t20200427_70973.html,2020-4-28.

[]黄河,张庆彬,刘涛.破解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五大难题[J].人民检察,2017(000,)11:32-40.

[]新华网,《习近平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4/21/c_1122719810.html,201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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