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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证研究——以石狮市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为蓝本
时间:2017-11-08  作者:石狮检察  新闻来源:  【字号: | |

 陈长沙  郑好求*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共同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有效构筑起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值得深入研究论证。文章以石狮市检察院2011-2015年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据为蓝本,采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分析论证,并提出贴近实际的预防建议。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犯罪预防 实证研究

 

一、该市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根据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不同的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限制刑事责任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罪八种特定的罪行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人,对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应承担刑事责任。从刑法规定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就石狮市而言,2011-2015,全市共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49524人。其中,2011 72148人,201278131人,201384109人,20145872, 20155764人。分别占当年起诉罪犯总人数的8.39%6.19%3.69%3.26%2.26%呈现以下规律和特点:

(一)从年龄上来看,14-15周岁违法行为突出,16-17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比重大。16-17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比重大,2011-2015年,全市共起诉14-15周岁犯罪未成年人54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10.31%;起诉16-17周岁犯罪未成年人470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9.69%。两个年龄阶段的犯罪比例相差悬殊。说明16-17周岁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体条件、心智均比14-15周岁成熟,随着年龄增长犯罪比例也在增加。14-15周岁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突出,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涉足一般违法行为远比犯罪多。而这些被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很大部分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1]的规定未被实际执行,法律对他们的震慑作用不大。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应重视关口前移,强化对具有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群体的关注。

(二)从文化程度上来看,犯罪人员受教育层次普遍较低,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占多数其中,文盲或半文盲1人,小学文化152人,初中350人,高中21人;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0.2%29%66.8%4%;小学、初中文化两项占95.8%,文盲和高中文化仅占极小的比例。可见未成年人犯罪与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

(三)从犯罪类型来看,以侵财为主,呈现多元化趋势2011-2015年,全市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类犯罪211件,侵犯人身民主权利案件58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17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63件。分别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60.5%16.6%4.9%18%,侵犯财产类案件所占的比重仍然最大。从犯罪类型来看,除了常见的盗窃、抢夺、抢劫、故意伤害等案件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私藏枪支、重大责任事故等。

(四)从职业因素来看,无业人员居多,在校学生占一定比例。无业人员228人,占43.6%;在校学生27人,占5.1%,打工者3人,占0.6%。无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最大,如何引导、帮助这些人解决工作、生计问题,化解这些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是当前必须面对的问题。此外,在校学生犯罪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应引起重视。

(五)从犯罪动机或原因来看,主要集中在缺钱用、年少无知、被他人带坏三种。通过对某看守所在押的5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发放调查问卷,结果:填写“年少无知者”居多,有25人,占49%的比例;填写“缺钱用”的13人,占23.6%;“被人带坏”的15人,占27.2%,其他原因2人。说明未成年人基于缺乏独立判断能力、经济窘迫等原因,更容易受他人引诱而进行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剖析

(一)个体特点:身心不成熟易受不良因素影响

从生理方面来看。14-17周岁年龄阶段是生理急剧变化的时期,在这段时间里未成年人的生理特征会发生一系列变化,这一阶段的身体变化既不同于童年期,也不同于成年期。受到内分泌的影响,身体机能变化明显,尤其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更加迅速,普遍早熟。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高、体重、外形等与一般成年人没有太大差别,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体力充沛、精力旺盛、好动而不好静,具备了实施违法犯罪的体能基础。

从心理方面来看。未成年阶段是人生中的一个特殊时期,心理发育与生理发育并不同步,相对于生理发育来说,心理成熟相对缓慢,国外心理学家把这一时期称为“心理上的断乳期”。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处于比较茫然、迷惘的状态,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己的行为难以作出正确的估价和判断,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极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经济因素:物质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五年来,全市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类犯罪达211件,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的66.8%,这与未成年人的物质追求有重要关系。欲望是人们作出相应行为的动因,未成年人由于智力和能力还不成熟,支配财力的能力也有限,一旦欲望失控,就会靠非法手段得到满足。石狮作为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城市,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集散地,从业人员众多,对子女的管教不严,逃学、辍学、退学情况普遍。这些未成年人对现状并不甘心,特别渴望成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改变现有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但由于文化、技术方面基础较差,往往求职无门,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有的找到了工作,因怕苦怕累,流落社会。加上家长在经济上对他们的满足度不高,现实的生存条件与理想化的物质追求之间的差异,使他们容易受各种诱惑,直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社会因素:生存环境及不良少年之间的相互感染

首先是人的因素。这些未成年人年龄相仿,经历相似,有较多的共同语言,且归属感强烈,很容易聚集在一起,形成相对固定的小群体。由于分辨是非能力差,一旦交友不慎,一些恶习就会相互传播,交叉感染。特别是一些社会闲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弱点,拉拢、腐蚀未成年人实施一些不良行为,甚至教唆违法犯罪,使未成年人沿着不良的心理发展轨迹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其次是社会环境因素。沿海地区娱乐业较发达,娱乐场所和相关从业人员较多,一些从业人员由于素质低下,各种不健康因素随之流入;一些充斥淫秽、暴力内容的文化垃圾屡禁不止;崇尚金钱、享乐、攀比等各种社会不良思潮不断冲斥着未成年人的头脑;渲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充斥文化市场,黄、赌、毒等社会丑陋现象屡禁不止。未成年人处在这样的环境中,对犯罪驱动力和犯罪技能耳濡目染,再加上其本身模仿能力强、学习能力强,容易使其形成“犯罪光荣”的价值取向,进而在有过不良或违法行为的群体身上找到情感上的归宿,甚至相互感染和切磋犯罪伎俩。

(四)文化因素:品行、法制和家庭教育的缺失

五年来,石狮市犯罪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的比例高达96%,教育缺失是催生当今社会犯罪低龄化的根本因素。

首先是家庭教育。走访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家长特别是外来务工的家长,由于平时工作时间长,劳作辛苦,根本无暇教育子女,要么放任不管,要么溺爱袒护。还有一些家庭条件较优越的家长,在经济上满足子女的较多,在精神上、教育上投入的精力却较小,忽略了对孩子的品行教育。经济条件的满足和内心贫乏之间的矛盾,导致一些青少年为寻找精神刺激,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其次是学校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阵地、主课堂,学校教育作为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的关键阶段,其教育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的高低。在走访中我们了解到,目前一些中小学校虽然都设立了思想品德教育课,但大部分都是走过场、形式主义,更谈不上法制教育课程。一些学校即使有开设法制教育课,也没有明确规定一学期有多少课时,大多是安排自习课或者挤占政治课一点时间。再加上目前中小学生的成绩与升学后就读学校的好差及学校、老师的绩效考核相挂钩,而法制教育这一块并没有被纳入学生升学考试内容和学校考核指标。因此,学校往往片面强调学生的文化课程考试成绩,而忽视了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导致一些学生从小思想品德基础较差,法制意识淡薄,对各种社会不良因素的免疫力较为脆弱,并最终走向违法犯罪。

(五)司法因素:未成年人特殊司法未能落实到位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以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司法保护体系尚不健全,保护机构尚不完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执行力不强等问题还普遍存在。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些未成年人违法案件时,难以定性入罪,处于“羁不能羁,放不能放”的两难境地,形成了“抓获、教育、再抓获”恶性循环。对于这部分游离于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之外的“特殊公民”来说,在“抓”与“放”的周折中,“磨练”得更加“油滑”,法律对其的震慑作用显得苍白无力,结果导致其小错不断,日积月累,最后随着年龄的增长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张某强盗窃案中,其案发前先后3次潜入他人家中实施盗窃,金额共计12000元,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3次都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结果,如张某强所说:“关几天或交点钱就可以了,没什么大不了……”,最终其不思悔改而选择继续作案,随着年龄的增长,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原则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严重不良行为包括:(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偷窃;(4)吸食注射毒品……。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应注重超前控制,即实行早期的预防,使未成年人身上不发生这种行为。社会各方面应该主动采取行动,积极改善未成年人的生存环境,对他们的这个社会化过程实行超前的社会控制,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对于严重不良行为而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要慎重适用司法干预手段,如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能不使用的尽量不使用;能适用轻微刑事政策予以不起诉的,尽量不予起诉,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干预手段的适用给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人从认识犯罪的原因入手进行转变思想的教育,摸清他们思想认识的误区进行人生观教育、道德观教育、法制观教育和价值观作出重新的判断。对于未成年犯,仅仅依靠教育不一定行得通,还得辅之予惩罚,二者应同时进行,不可分割。但惩罚应该是为了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是为了教育他们走向新生。“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表明了这种教育的强制性,对于已经沾染了各种不良习惯并且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虽然已经落入法网,但他们并不会立刻醒悟,恰恰相反,有的还会产生对立情绪,不肯主动地接受教育,所以这时没有惩罚的辅助教育是难以进行的。要强制性地让他们接受教育,让少年犯正确认识惩罚,承认惩罚是他们为犯罪行为必须付出的代价。惩罚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为了让他们重新开始生活,以新的面目回归社会。

(三)双向保护原则双向保护原则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所确立的一项少年司法基本原则,它是指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既要考虑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即通过禁止性规范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社会功能的正常运行;同时,也要兼顾到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切实维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国家、社会利益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机统一。

(四)诉讼权利特别保护原则为体现国家、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义务,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应当赋予未成年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并建立相应制度保障该权利的实现。如建立特别法律援助机制、讯问时监护人到场等制度。另外,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欠缺社会经验,不能准确地理解法律、社会问题,自身的保护意识不强,在严格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给予其特殊关注也理所应当。

(五)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原则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矫治,单凭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应当注重发动和运用各种可能的资源,动用全社会的力量,如家庭、学校、社会等共同来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或不良行为的治理,共同来开展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保护工作,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确实有必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少管所、劳教所、工读学校也可以参与到矫治工作中来,甚至承担主要的矫治任务。总之,共同参与,综合治理是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基本保证,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特色模式。

四、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设想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个体预防及时对不良行为进行早期矫治,未成年人在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以后,他们的心理仍然会是矛盾的,一方面他们会因为行为的得逞而获得一种“成就感”,另一方面他们会有不安心理,还会产生摇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始于对其不良行为的制止和引导,尤其是在初次实施不良行为时,就应该受到及时的教育和制止,避免不良行为的继续扩大和蔓延,切断犯罪的根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犯罪预防。及时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如前文所述,未成年人身体、心理均处于成长阶段,容易受不良因素影响,建议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在情感上给予他们慰藉,在心灵上给予关心和帮助帮助他们解决成长中的烦恼,引导他们树立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学习、生活态度。福州市台江区的做法值得借鉴,如开设社区、学校未成年人心理咨询辅导员培训班,组织社区、学校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成立专门的社区、学校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室,针对社区、学校内有心理困扰的未成年人或学生,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等。[2]一些有条件的学校也可开设心理辅导课程,适当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帮助未成年人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从源头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动因。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走访调查中了解到,一些家长表示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一些家长只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忽视品行教育;还有一些家长对孩子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父母的家庭教育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教育子女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孩子的一生。首先,家长要做好表率,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为孩子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其次,要加强对子女的监管。父母即使工作再忙也要抽出一些时间对子女进行管教、约束,避免子女沾染上不良社会习气或受到不良社会青年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可以考虑建立家长学校,集中或定期对家长进行专门培训,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科学的教育方式。如对家长进行法律、心理学等学科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与子女沟通、教育的能力,引导子女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预防首先,教育管理部门要重视品行、法制教育,建议把法制教育课程纳入课堂,像智力教育一样量化考评标准纳入考核学校、校长的重要指标,同时把法制教育的内容作为学生升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合理安排好法制教育课与文化课的比例,把法制教育摆在与文化课同等重要的位置,实现法制教育常态化,并积极与司法部门取得联系,创新形式开展“检校共建”、“法校共建”、“警校共建”等活动,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犯罪。其次,对于失学、失业的未成年人,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门的职业技术教育。特别要着眼于实际,结合企业、社会岗位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促使未成年人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为其就业谋生创造良好的条件,帮助他们尽早地实现就业,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预防。首先,是社区预防工作。社区基层组织可组织开展各种各样形式的活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如开展警民共建活动,搞好群防群治;组织居民联防小组,参加巡逻及时发现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开展形形色色的群众性文化宣传活动,帮助未成年人认清不良行为的危害;加强对社区内重点人员(如刑满释放人员、无业游民等)的监管,避免未成年受到感染等等。其次,是社区矫正工作。建议:由社区矫正部门牵头,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基地,成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素质较高的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队伍[3],以社会化、专业化、项目化的志愿者结对帮教方式,帮教内容包括思想引导、心理疏导、法律服务、文化教育、就业导航、困难帮扶等方面,针对每个矫正对象制订个性化的帮教方案,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什么样的环境造就什么样的人”,针对不良生存环境导致未成年人之间的相互感染问题,相关管理部门要为未成年人及时扫除成长道路上的各种障碍。营造未成年人良好的成长环境,以下做法值得借鉴:一是石狮市关工委组织成立的校外教育辅导站的做法。该辅导站聘请退休老同志担任辅导员,创新形式地开展了各种知识性、趣味性、实践性的活动,让青少年课余或放假时间做一些有意义的活动[4],并通过这些活动,进一步树立青少年积极的心态、健康的身心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二是福州市20083月份成立的鲲鹏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的做法。即由政府购买服务,招聘专职从事青少年事务的人员帮助青少年解决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内容涉及就业、就学、心理、行为矫正、素质拓展等方面。使未成年人摆脱成长过程中的烦恼和困惑,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5]

五、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措施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紧密结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既依法重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犯罪中的成年犯以及少数主观恶性深、不思悔改、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区别对待,体现特殊司法保护。对于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小、具备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可采取非羁押强制性措施,非刑罚化措施,避免羁押场所的交叉感染,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严格落实社会调查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具体到检察环节,要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信息,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及其他社会调查信息,出具调查报告,为办案提供参考。对于可以取保候审的,予以取保候审;可以不起诉的,坚决不起诉;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判处缓刑,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通过合适成年人的诉讼参与,确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要进一步细化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规定,明确合适成年人队伍、合适成年人行使何种诉讼权利、起到何种作用、是否应支付费用等等问题。

(四)强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力度。《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仅限于法院审理阶段,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而对于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并没有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导致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被羁押,符合不批捕条件的被批捕,符合不起诉条件的被起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负有通知法律援助的义务,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切实地贯彻执行好这个规定。

(五)合理运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第272273条分别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起算时间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等。严格落实好这项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重犯率,真正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六)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不仅有利于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使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改变他们对社会的敌视态度,同时也能促使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顺利融入社会,变成守法公民。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做了相关规定,即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可见,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非常明确,至于如何来贯彻、执行,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

(七)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校园暴力、欺凌事件频发等社会热点问题,与市关工委、市文明办、团市委等5个单位联合会签《关于开展“青春成长法护航”法制教育专题活动方案》,设置“八个一”法制课程“套餐”,即一场军事训练、一堂法制课、一次参观羁押场所、一次观摩庭审、一次爱国教育、一次义务劳动、一次心理疏导、一次交流座谈,内容涵盖心理、行为、生活、学习等各方面,通过采取走访师生、举办法律讲座、组织观看庭审录像等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中小学生切实感受到检察官在身边,法律服务在身边,受到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的欢迎和好评。



* 陈长沙,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副科长、检察员;郑好求,石狮市人民检察员科员.

[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要被追究并实际执行,具违法行为却不执行,该法是否对避免违法未成年人进一步滑向犯罪深渊没有起到应有的消防闸作用,是否有修正必要值得认真考虑。

 

[2] 参见福建日报《台江区培训社区未成年人心理咨询辅导员》,2011519日第14版。

[3] 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

[4] 包括举办各种兴趣班,如烹饪班、舞蹈班、游泳班等。

[5] 参见福建日报《一家NGO组织的探索》,201115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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