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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时间:2016-12-14  作者: 石狮检察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李丽乃

 

十三五规划中在“促进司法公正”一节明确提出了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现部分省、县市的检察院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全体检察人员的支配与配合,具体改革活动更要求检察人员的实施与落实,因此建设一支与新司法体制运行相适应的检察队伍显得尤为重要。孟建柱书记和曹建明检察长据此提出了积极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然而专业化职业化非一时之功可成,也非一人之力可成,要实现检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一、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概述

(一)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含义

专业化是指具备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职业化则是专业化的更高要求,要求具有职业道德。[*]细化到检察队伍,专业化要求是指人人有专业化,而非所有人员均具有法律专业化。原因在于检察机关虽为法律监督部门,但其内设机构中仍不乏非从事检察业务的,显然要求每个检察工作人员都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能力也不合理。要在任何岗位要发挥作用,只要具备适合其职位的专业化即可。而检察队伍的职业化是对整体为评判标准,要求检察队伍拥有共同的信任体系,培养更多的党性觉悟高、操行作风正、业务能力强、办案效果好的优秀检察官。

(二)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

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确保公正司法的前提保障。公正司法是现阶段人民群众的主要诉求,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的重要方面。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筑牢全体检察干警防腐拒变的底线,提升其从事检察业务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上述人员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的新要求。

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实现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作为监督者,首先要自清自爱,职业化建设能要求具有的相应职业操守,能确保监督的公信力。同时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知识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检察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素养。

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适应新形势的必由之路。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新的犯罪领域、犯罪形式、犯罪手段层出不层,一方面需要检察人才具备更多新领域的知识,成为全方面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也需通过招录、遴选等形式,选拔一些技术性岗位人才等,发挥各人专长,共同应对新形势办案挑战。

(二)当前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现状

长期之来,检察机关一直致力选拔一些具有专业化和职业化的人才,提升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但是现有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现状仍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根据检察院各内设机构运用法律的不同,可以将内设机构分为法律适用部门、法律协助部门和后勤部门。在法律适用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专业化要求具备充实的法规和法学理论知识。一些老同志凭借着长期办案经验进行办案,学习能动力差,面对新领域犯罪常常有畏难情绪。出于种种原因,一些无法胜任检察官职责的人也具有检察官身份,其检察业务水平令人担忧。同时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也提示着部分人员的专业性还有待加强。职业化操守缺失。职业道德是存在于心,是职业行为的内在动力,其不易表露,有时难以发现端倪。部分检察干警不能正确对待情与法的关系,难以抗拒方方页面的诱惑,违反检察官执法规范要求,更严重地甚至构成犯罪。

存在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有:检察院人员晋升渠道不合理,行政职级直接与工资挂钩,为追求行政职级,部分业务骨干从业务部门调任行政后勤岗位,先图职级再徐转变。检察官的任命和等级晋升不合理,以往检察官的任命不以能力而以工作年限为判断标准,存在部分人的能力根本不能胜任检察官身份和等级,仍予以任命或晋级的情况。考核标准的不科学,以基层院考核内容为例,有部分内容与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无关,为追求高分,各院不得不抽调一部分干警去从事这些项目,一定程度上削弱办案力量。对干警监督力度不足,检察机关内部存在一种自我保护,监察科对干警的监督力度不足,社会、媒体、群众监督又未能及时引入。对干警的教育警示力度有待加强,虽然检察机关内部设有职务犯罪预防科,但此科室只对外不对内,警示教育的是其它单位工作人员,但实际上预防自身单位与预防他单位犯罪应摆在同样重要的地位。

三、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解决机制

要实现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从对检察队伍细化分类、选优任职、培训提升和保持稳定四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分类管理,妥善设定人才类型。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再依据各身份不同,确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将人员分类后,有利于明晰各人责任,确保专业性人才留在合适岗位上,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但本人认为的分类管理,应以专业化要求为划分依据,这主要是由于同专业化的人员,其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基本相似,其招录、选用方式也会基本类似。按此分类,同一部门基本是同一类别人员,将更有利于统一管理。根据检察院法律监督主业出发,以是否需具备法律专业化将人员分成法律专业化人员和非法律专业化人员。其中法律专业化人员包括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三类人虽然法律专业化水平、分工和具体职责不同,但都直接从事检察业务工作,都将在检察业务部门工作,且其检察官的后续人员也将从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里选拔。而另一类非法律专业化人员,主要包括法警、技术工作人员和行政人员,这三类人员的职责全然不同,难以混同和调任其它科室工作,其中还可以探讨将法警单列,与警察同类管理。本文实际是对检察人员进行了两大类六小类的划分,这种划分将有的放矢地推进各类别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保证法律专业化人才适用于业务岗位且能使人员也保持一定的固定性。

(二)选优任职,把好人才准入关。通过设置合理高效的选任机制,确保有专业能力和职业首先的人员顺利进入检察队伍,从源头上确保了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成效。相比于非法律专业化人员,法律专业化人员直接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是司法公正的施行者,对其的专业化水平和职业道德要求均较高,其中又以检察官在检察业务工作中有着最终决定权,是以其的选任更为重要,应合理设置其选任标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检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是对新任职的检察官选任途径。而现处于司法体制改革关口,在现有检察人才的情况下从中选取一批作为首批检察官,各地对此也有较多的实践,总结起来主要是以道德业务水平、业务能力水平为主要考察依据,再加上适度的员额控制人数,保证选出来的检察官质优且非滥。

(三)培训提升,提升人员素质水平。新时期要发挥出培训在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作用,需从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等多角度入手。培训方式多样化,要求讲座、实训、研讨交流、网上学习、岗位练兵等有机结合,根据培训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安排合适的培训方式。其中特别要突出实训的作用,实训是指具体场景中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包括模拟法庭、案例教学,以生动形象的场景来诠释法律如何适用。培训内容全面化,思想政治教育、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能均应成为培训的内容,且应做到不可偏废其一。培训师资专业化,要保证培训水平,培训教师的水平特别关键,可以从高校引入法学理论专家,也可以建立各级人才师资库,选择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进行授课,全方位充实培训师资水平。

(三)人员稳定,健全职业保障机制。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体就是每位干警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高,若是检察队伍留不住人,且又吸收不了新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议也只能是一种理想。保护检察人员职务不受非法解除。一旦检察官具有检察业务工作的最终决定权后,将可能不再听从其它单位领导的“指示”,不可避免影响一些人的权益,“得罪”人。出于外部一些压力,检察官的执业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严重时还有可能受到免职。应当保护检察人员正当执业,不得随意辞退,建议可借鉴外国,实行检察官终身制,非有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职或降低其职务或职级。提升工资水平。现选任检察官标准很高,随着法制社会健全,以后还会越来越高,而对应的检察官的责任、办案压力也都很大,工资应与其奉献付出是成正比的。具体来说,应按照人员分类的六大类,分别确定各自的工资水平。本人认为法律专业化人员在管理方式可以相同,工资管理没必要再重新分列,按照基本工资水平、津贴、福利三项进行合理配比;而非法律专业化人员,则将法警与公安机关警察工资系列一致,司法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可与其它行政行关工资管理一致。剔除不合规人员。通过合理的考评,对违反专业化的影响予以扣分,对违反职业道德要一票否决立即下岗,同时应切实加强监察科的监督、教育作用,提升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



[*]根据百度百科职业化包含应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职业素养和匹配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主要包括专业、敬业和道德三大内涵。职业行为规范置于检察机关业务中,应指是具体的法律法规等。本文将职业化归纳为专业化+道德,主要是因为职业技能与专业化同义,而法律法规是基础道德,道德中必然包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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