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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防范措施
时间:2014-09-20  作者:庄华民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严重危害正常公务活动,腐蚀党和国家的肌体。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批批贪官污吏被押上审判台,一个个循私枉法渎职犯罪者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但不可否认当前职务犯罪现象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遏制,大案要案仍时有发生,在一些部门和地方甚至出现领导班子一窝烂,后任重蹈覆辙的现象,令人触目惊心,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作为检察机关如何做到既严厉打击犯罪又拓展预防工作,既敢于“伏虎”,又积极“防虎”,这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鉴此,笔者拟就如何开拓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的新路子,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发生,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开展,略抒已见,以求抛砖引玉。

一、职务犯罪已成为当前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痛恨的腐败现象之一。其范围包括各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滥用职权等作为的犯罪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非作为的犯罪。其实质是对公共职权,党和国家形象的侵害、腐蚀和亵渎。

作为腐败现象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职务犯罪,是一种古今有之,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毒瘤,禁而不绝的“痼疾”,有其深厚的社会历史根源和不同时期的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是当前社会的一个严重不稳定因素,不能光靠打击治理,而必须打击与预防双管齐下,标本兼治。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通过了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的决定,使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开始走上专业化、法制化的轨道,中国的反贪斗争掀开了新的一页。检察机关在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方面战绩显著,举世瞩目,成为我国反腐败的重要方面军,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近十年来的严厉打击并没有很好地遏制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蔓延,甚至出现“越打越多”的态势。犯罪案件数量越来越多,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职务越来越高,主体越来越广泛,串案、窝案越来越严重,犯罪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几乎遍及社会各领域,包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金融领域及房地产建筑行业等,它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伦理道德乃至政权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例如,XX县人民检察院侦破令人震惊的该县国土规划建设局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窝案,立案侦查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案5件10人,涉案总金额700多万元;涉及前后两任局长、副局长等,内有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4人;通过房地产拍卖等方式,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该案查处的结果表明: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以“小金库”为依托的群体性腐败,集体瓜分国有投资收益,滥用职权,变相蚕食国有资产,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如,从目前“严打”整治斗争反映出的问题可以清楚地看出,社会上的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在一些地方产生,长期存在并形成气候;对黑恶势力犯罪之所以打而不死,甚至有案不立,立而不查,降格处理,无不与贪官污吏充当他们的“黑后台”和“保护伞”有关。由此可见,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违背了正义和社会公正的规范和准则,削弱国家机构的权威,扭曲有效的竞争,增大改革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并引发道德问题,还造成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因而是一种极端严重和危险的危害社会现象。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我国目前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现象的滋生蔓延,有着十分复杂的社会、历史和政治、经济、文化根源,其主要表现如下:

1、权力观念错位。职务犯罪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最根本的是由于世界观和人生价值取向的错误,导致不能正确对待权力、利益和亲情等而亵渎国法和工作职责。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2、体制结构矛盾。一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政府机构或公共权力行使部门干涉市场行为过多的情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因而在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搞权钱交易的机会增多;二是由于市场经济调节机制加大,各项规章制度尚未完善,不能很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使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3、缺乏预防体系。检察机关开展预防犯罪已有近十年的时间,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方面预防力量严重不足,人员配备不健全,导致预防工作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存在犯罪预防机制缺乏经常性的联系和必要的协调,未形成社会预防网络。

4、惩处力度不够。一是相关法律和政策缺乏适当规定,如缺乏经济性惩罚,对色情服务(或“性”贿赂)法律无明确规定等;二是对职务犯罪适用刑罚过程,对于职务犯罪判处缓刑远远大于其他刑事犯罪,难于体现刑罚的威慑作用。

5、素质参差不齐。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存在较大的差距,不乏存在一些素质差的执法人员无视党纪国法,为所欲为,不秉公办案,甚至滥用职权,欺压群众。

三、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最近在接受《学习时报》采访时指出,中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还没有完全得到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客观上存在权力介入市场滋生腐败的条件。这对于新时期检察机关充分正确覆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工程,要真正从根本上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单纯依靠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是不够的,必须做到打击与预防双管齐下,齐头并进,切实把职务犯罪的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抓起,做到标本兼治,超前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

1、加强党委领导,构筑社会大预防体系。

检察机关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当地党委和政府反腐败斗争的总体工作格局中,建立一个由党委牵头、党政负责组织、各系统共同参与的专门大预防机构,改变过去孤军作战、零散预防的做法,以形成预防合力,努力实现从防患正然到防患未然的转变,扩大预防工作的辐射面,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2、强化监督机制,实施财产登记公示制度。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显而易见,要预防职务犯罪,就要加强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机制,把监督制度化,法制化,才能有效地防止并能及时揭露消极腐败现象。所以,笔者认为,对在任干部实行财产登记公示制度并分步实施,是预防职务犯罪行之有效的方法。这种监督是对干部的一种约束,能使其“不敢犯,不想犯,不能犯”,将为最大限度地遏制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

3、坚持正面教育,建立新闻舆论监督机制。

宣传教育是净化人们心灵的有效方法,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工作方针。要始终坚持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主义信念,党的宗旨及其道德情操教育,以提高思想境界,增强防腐拒变的意识。同时,检察机关要与新闻媒体建立广泛的工作联系,加强舆论监督,广泛宣传党纪国法以及查办的典型案件,以此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勇于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形成强有力的遏制、预防犯罪的舆论环境。

4、加快完善立法,确保预防工作有法可依。

完善的立法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逐步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尽快制定一部《预防职务犯罪法》,通过立法来确立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明确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为更好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提供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

5、完善监督体系,有效遏制“一把手”职务犯罪。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思想道德、法制等方面的教育,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根基,使其能勤政廉政,务实清廉。同时,要构建“一把手”的选任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一系列约束控制“一把手”具体行为的制度体系。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职务犯罪的环节,应加快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健全和完善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异化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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