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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反思与重构
时间:2014-02-08  作者: 吴美满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有哲人说过,任何一个国家,它最有价值的产出应该是它所培养的人民。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更当成为“人民”价值取向中的重中之重。康德在《答什么是启蒙》[②]中说:未成年是指一旦离开他人的指教就无法使用自己理智的状况。美国大律师丹诺曾经说过:我愿意为任何死刑犯辩护,因为所有犯罪都是社会给予的。对于习惯于居高临下的成年人,作为康德所指称的“他人”,面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发态势的局面,不管是以家长或管理者、司法者的面目出现,都不得不直面几个永恒追问:远在犯罪案件发生之前,我们是否一直在场,妥当地指教未成年人合适使用自己的理智?或者总是晚到一步甚至缺席,仅仅在犯罪发生之后才对危机进行管理,并且这种管理并未切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实质?或者我们虽然一直在场,但指教并未合适,只是更多从成年人的视角出发而未真正考虑或尊重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本文着眼于这几个追问,试图突破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以来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狭隘的部门视角,立足思想观念、教育领域、社会经济政策以及司法实践等社会学视野,全方位反思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产生的根源,并将相关重构建议寓于每一部分反思中,期待对真正改善未成年人处境有所助益。

[关键词]:社会学视野  未成年人犯罪   反思与重构

 

长期以来,探索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诉讼模式一直是立法、司法和学者孜孜努力的目标,试图据此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也取得了较丰硕成果,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作专章规定,就是例证之一。然而,未成年人犯罪态势没有据此改变,未成年人再犯罪现象也占了相当比例[③]。据本人参与的一项实证研究结果显示:未成年犯曾有违法行为的也占相当比例。[④]投入与收获的不对称足以引起警思: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上,值得投入智慧和力量的,不应局限于犯罪环节,而需向犯罪前后延伸。国际上如斯里兰卡和加拿大对未成年人的综合性立法模式都从理论上肯定了单纯对未成年人犯罪环节进行改良,不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必须从不良行为开始进行超前的控制,而且必须进行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因此,应当花更多精力来指引未成年人在他生命之初即能合理地运用自己的智力而不致或至少减少误入歧途的机率,或者虽然迷途了,但能知返,不致再犯或不致有轻微违法行为后再沦落犯罪境地。反思过去不是为了指责,而是为了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所处的困境,从过去既存的模式中看到留存于现代的可以为之努力的空白,看到应该去实现、但一直被忽略的成人对于未成年人的责任。基于此,借新刑诉法适用开启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新纪元为契机,本文从思想观念、教育领域、社会政策和司法实践四个领域进行系统反思检讨并提出重构建议。

一、思想观念反思与重构

社会永远由成人主导。成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不可谓不多:法律上,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到犯罪预防再到现在的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专门规定;政策上,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文件再到各地方的具体实施意见;机构上,从遍布各政府部门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到各地司法机关未成年办案专门机构的探索再到新刑诉法要求公检法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构等等。众多努力换不来好的犯罪治理效果足以说明:法律、政策与机构上提供的种种便利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有能力直接借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切仍然要依靠成人的施舍。思想观念主导人的一切行为,反思过去首先要从思想观念入手。

首先,在思想意识上,应当充分了解到儿童直至未成年期是生命中最弱的一个阶段,他们新生的特点决定了对于一切的敏感,成人对于如此柔弱的一个生命本应以“帮助”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但是柔弱的未成年不得不接受的却总是成人无意识地按其社会规范的强势干预,如果这种超越其承受能力的压力长期化,未成年人势必对强势压迫进行反扑。反扑成功即是犯罪[⑤],不成功或自我压抑者则陷入精神困境[⑥]。因此,今天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实际上是他们吃力地无法适应这个飞速变化的现代社会。成人则不应轻易使自己被愤怒或失望所控制,而是应该先转变思想意识,然后转过身来,向他们有尊严地伸出手去,寻求相互了解,寻找他们走向犯罪的源头。

其次,在思想路径上,必须改变以往所习惯的自上而下看问题的方式,尝试着自下而上地了解和倾听孩子们的需求和想法。因为,未成年人工作不能只是方便大人的管理,更是有其内在的独特视角。而现实中大多数成人的目光所触及到的都是眼前的日常事务,致使他们无法感知或探求到未成年人真正的需求。寻求改变就必需调整以往习惯的思想路径,从未成年人角度为出发点进行反向思维。

第三,在群体目光上,应该正视未成年人犯罪绝大部分集中在外来人员身上的事实,把目光投注在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发展出现人口大规模流动的特定历史时期来考察。如果说以前对于人口流动需解决的问题只认识到成年阶层的需要,现在对于“农二代”、“农三代”渐次呈现出的问题需要我们把更多目光投向留守儿童这个群体。他们所承受的深重苦难足以逼视这片土地上的人们,检验我们的自省能力。

二、教育领域反思与重构

教育是未成年人脱离家庭走向社会、告别蒙昧趋向理智、顺利实现社会化的必经之路。因此,检讨反思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教育永远绕不开去。从杀人的马家爵到硫酸泼熊的清华学生,再到家庭良好的音乐学院学生撞人后又补8刀致人死亡的药家鑫,教育之偏,恶果如此。这些作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恶性案件发生,该足以颠覆传统的对于犯罪原因的追寻了。

1、“象牙塔”迷失与回归

学校是教育的重要场所,理应与社会保持适当距离。尤其是现代化以后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被忽视,物欲横流,道德破产,面临“价值真空“的危机。未成年人浸染其中,首当其冲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学校如不能自立于象牙塔之内,真正担当起社会与未成年人之间的隔离带、防护带作用,则未成年人所受的冲击会更大。现实是,社会的很多不良风气已经无遮拦地向校园渗透,送礼风、拉票风、拼爹风横行其中,甚至出现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的极端案例。扭转这种局面已经刻不容缓,学校该有自己的角色担当、历史担当,真正承担起青少年的守护神角色。

2、“三维”教育迷失与回归

在整个社会均过于急功近利的氛围下,学校未能坚守阵地,违背教书育人的本分,将本应坚持的“德、智、体”三维教育实际压缩成“智”一维,体育课可以免掉,德育课缺乏耐心细致,特别是对于所谓的“双差生”“自留生”擅贴标签使其失去受教育的信心和机会,逃学、辍学成为其唯一出路,为被拉拢参与犯罪或自行结伙犯罪创造了机会。一维教育倘不改变,终究要用起码一代人来偿还其恶果。最后的儒家梁漱溟先生在《这个世界会好吗》这本访谈录里谈到:学校不能只卖知识,要领着学生在人生上走,要以青年为友,帮助其化解疑问或苦闷。这在今天仍具有极大的参照价值。

3、教育民主迷失与回归

孩子作为教育受众如果能享受哪怕一点教育民主,则整个教育局面必将随之改观。一是教育平等问题。如果因为区域或家庭差异否定一个孩子接受平等教育的机会,他原来理所当然应该成功的人生,就会存在疑问。二是培训班问题。培训班无节制地申办,身陷其中的青少年有多少是为了迎合外界的期望,有多少是真正出自其内心的心愿和热爱?三是入学提早,孩子的童年期被人为缩短。加上课本过于疑难,负担加重,也在客观上压缩孩子的童年。这些违背教育民主的行径让孩子本该强健体魄、性格养成、快乐无忧的年岁被过早剥夺,直接导致全民体魄下降、精神疾患者低龄化、自杀者众甚至连至亲的人都能残杀的极端事例。

三、社会政策反思与重构

不同于传统思维对家庭的指摘,本文更愿意把家庭对未成年人的责任放在社会政策的大背景下来考察。在历史的洪流中,个人、家庭均无力抗拒社会的裹挟,只有把家庭责任置于社会座标中进行检讨,才能找到科学症结、证出科学结论。

1、留守问题反思与重构

改革开放30年间,农民工大规模进城,农村传统的生存方式受到极大冲击,但由于户籍、住房、教育等改革措施没有跟进,农民工往往只能把家人留在农村,自己独自到城市闯荡[⑦]。农民工对下一代生理性特别是社会性抚育缺失[⑧]局面已经引发一系列问题[⑨],。基于社会或自然的作用,抚育孩子不是一件个人可以随意取舍的私事,而是有关社会生存和安全的工作。对于下一代照顾不周者,往往会遭人谴责甚至会面临刑事追究。但是,如果这种照顾不能是特定历史时期(转型期)国家改革措施未同步跟进投射到个体身上的不可承受之重,社会政策该当何责?社会需要作怎样的检讨?家庭就是为了保障孩子得到保护和供养而造下的文化设备[⑩]。2009年11月20日是世界儿童日,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诞生日。中国作为这一公约的签署国,有履行条约的责任和义务。公约规定“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缔约国应该努力改善每一个儿童,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环境。30年间,农民工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自己却无力消化现代化所带来的巨大问题,留守儿童,在他们还没有能力的时候被直接从家庭推向社会,用他们稚嫩的双肩,超负荷地分担、消化了转型期的许多艰难困苦。再不改变,让成人情何以堪!该是国家反哺的时候了。否则,埋单的不仅是当事人,在承受这个沉重后果层面,全社会没有人可以自外其中。因此,是时候站在一定高度综合解决了。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波及劳动、用工、三农、教育、监护制度与户籍制度等多个层面的综合问题,目前对此问题的解决还缺少针对性、综合性、相关政策明显滞后且缺少可操作性。个人建议两个路向:一是产业转移。国家政策应鼓励企业家到内地办厂[11],让农民就近就业,或鼓励农民工就地创业,既可解决留守问题,也可避免人口大规模迁移导致陌生人社会带来的破坏。产业转移是当前兼顾经济发展与下一辈养育的有效路径。二是打破户籍壁垒。让没有就地就业的农民工有条件将子女带在身边。建议公安、教育、卫生、民政、城建等部门加快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教育、医疗、住房等各种城乡隔离制度,实行农民工“市民待遇”,为儿童能在父母身边生活、成长创造条件,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提供制度性保障。

2、司法处遇措施反思与重构

如前所述,社会政策未到位,导致严重的留守问题,也直接影响法律条文以及司法措施的贯彻执行。司法实践表明,外来未成年人以及留守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犯罪两大主力军,新刑诉法虽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父母不在身边的这两大主体要依靠其他合适成年人参与,往往导致这一政策已不能落实或效果大打折扣,长期以往最终将只能成为摆设。此外,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等“三非”司法处遇措施都因为未成年犯父母不在身边而难以落实,这与该群体是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成极大反差,直接损害司法措施的效用,导致未成年犯只能被成人化处理,直接损害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

3、社会环境反思与重构

成年人主导对环境资源进行配置和管理,在内心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对未成年人负有多大责任的思想意识支配下,这种配置和管理必然只根据自己方便而未能真正从未成年人立场出发。未成年人犯罪,罪恶自然有,但不可否认,成人文化的诱导、周边环境的影响、不良社会风气的熏陶对心智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起了坏的示范,因此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未必感到罪恶,更多是感到娱乐。君不见,充斥着暴力的电影、杀人游戏的电脑和游戏机器进入各个角落,各地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等本属于孩子们的天地都被成人空置或用来出租,孩子们的童年在成人的争利下在提前流逝,不是流逝于贫穷的荒野里,而是流逝于现代文明的声光化电中。一个常态的社会决不会与它准备加入社会的新份子争利。若是成人社会不把此作为通盘性的责任并认真对待,等到新份子长成铁骑压境的时候,遭殃的就不分聪明人和傻子了。

四、司法实践反思与重构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探索从未止步。这些探索究竟有多少能够从纸面上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行动上的那部分又有多少不仅仅只具宣传效果或个案效果,而能真正惠及所有未成年群体,这是值得认真反思并加以改进的问题。什么时候未成年人不被当作成人短期化的业绩展示道具,什么时候未成年人司法的春天才会真正到来。

1、少年司法理念检讨

未成年人司法理念既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石,也指导着少年司法制度的实践运作。《北京规则》第1.4条规定“少年司法应视为是在对所有少年实行社会正义的全面范围内的各国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应视为有助于保护青少年和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利益的优先保护应该成为少年司法的主导理念。但是在未检实践中,真正起支配作用的司法理念仍然是“社会利益保护优先”[12]。字面规定难以落实源于:一是相关配套制度设计不到位,仍带有社会保护的烙印;二是执行者带着旧司法烙印,难以实现“国家公诉人身份”向“国家保护人身份”的角色转化。因此,树立科学的少年司法理念,需要建立未检人员的专业化和机构常设化,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实行领导制,掌握着审批权却未能专业化的分管领导和检委会委员司法理念转变也需同步跟进。此外,司法机关之间也需要配合、衔接,建立工作沟通机制,保证未检工作在各个阶段都能落到实处。

2、律师角色检讨

从诉讼角色、诉讼利益上看,律师应是未成年犯的天然盟友。但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盟友关系瓦解:一是职业理念未明确,在整体功利心态驱使下,真正能把“教育、挽救、感化”方针贯彻其执业过程的律师不多;二是专业化未成年人辩护队伍未建立。律师主管部门指定辩护人后,各资深律师也通常交由刚毕业的年轻律师办理,其认识能力、执业水平以及与沟通能力等都未能到位。三是开应付庭现象明显,律管部门又未能进行有效制约。新刑诉法虽将指定律师的环节提前到公诉以及侦查阶段,上述问题如不解决将直接抵销掉立法的努力。

3、责任追究机制检讨

法律对未成年人司法流程规定得较细,特别是新刑诉法作了专章规定,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规范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对没有落实的法律后果未作规定。如新刑诉法和刑法修正案(八)都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今后基于主观上不负责任或客观上技术未能配套保密造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密的该如何处置未作规定。如果司法人员的每次试错都未受到责任追究,在“破窗效应”鼓励下,长期以往所有人都将置法律条文于不顾,回到没有条文的老路上去并最终导致条文虚设。

五、结语

今日成人主导的社会对于稚嫩的未成年人而言风气沉沦,教育式微,司法难彰。在这时代传染病的侵蚀下,最先遭受毒害的是欠缺抵抗力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的中毒,也等于对下一代的扼杀。因此今天我们解救这一危机,应从观念、教育、政策、司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反思,希望全社会能本着“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古训,秉持未成年人立场,为迷惘无助的下一代创造光明的坦途。这种立场不仅应沉在每个家庭心里,更应沉在我们每个有责任心人的心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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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作者系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Email:wmm1066@163.com TEL:13905961066  0595-83036120

[②] 载于E.巴尔的《启蒙是什么?关于它的命题和定义》,1974年,斯图加特版,第9页。

[③]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1年发布的《新生代中国青年农民工研究报告》:犯罪学研究表明,困扰犯罪控制有效实现的成年惯犯、累犯中,大部分均有在未成年时期犯罪的经历。

[④]研究表明:14-15周岁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突出。一组来自福建省某市的数据显示,2008-2010年,14-15周岁未成年人因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有244人,而涉嫌犯罪的仅65人;可见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涉足一般违法行为远比犯罪多。而这些被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很大部分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未被实际执行,法律对他们的震慑作用不大,如果不引起重视,任其发展下去将成为犯罪的生力军,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据统计,该市2008-2010年涉嫌犯罪的673名未成年人中,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有365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54.2%,足见该理论预测具有现实支撑,因此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应重视关口前移,强化对具有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群体的关注。

[⑤]此处观点受一种极端行为启发:类似校园屠童案等,不管是同归于尽式的或是杀人后等候司法追究的,都有一个共性,即对死亡后果都心存期待。为什么会渴望死亡?赛亚·伯林爵士对此作了精湛研究。他认为,这种情感和渴望,本质上是对压迫的反扑。弱势人群面对着更为强大势力的羞辱、压迫,于是奋起保卫自己的尊严,即使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强势群体应该进行反思,如果不理解肩负的责任,不积极修正自己在弱势群体中的形象,历史可能会出现巨大的倒退。——未成年人面对强势的成人社会的不当干预,不当的翻版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多方压力,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何尝不是一种反扑。

[⑥]据报道,有精神卫生问题的人呈直线上升趋势,且呈低龄化倾向。屡见于报端的未成年学生自杀或抑郁案例足可明证。

[⑦]据南林老枪:《农民工子女要得到关注》,http://hi.baidu.com/%C4.:留守儿童是中国社会发展中一个特殊的现象,人数5800万,超过世界上若干小国的人口总数。根据相关调查,中国1.2亿农民工长年为城市工作,产生了超过5800万的留守儿童。88.2%的留守儿童只能通过打电话与父母联系,其中53.5%的人通话时间在3分钟以内,并且64.8%的留守儿童,是一周以上或者更长时间才有这样一次机会。8.7%的儿童甚至与父母根本没有联系,4.2%的留守儿童与照顾他们的成人很少或从不聊天。

[⑧]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之“各族绵续的保障”,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421-422页:父母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得缺席。从生物学意义上考察,人类的婴儿在断乳之后,生理上虽则可以说已经长成独立的个体,但是还需要一个更长的时期去学习在社会中生活所需的一套行为方式。这是人类所特具的需要。社会知识的传递对于个人的生活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人不能个别地向自然去争取生存,而得在人群里谋生活。一个没有学得这一套行为方式的人,和生理上有欠缺一样,不能得到健全的生活;他也就没有能为人类种族绵续尽力的机会。把这套行为方式传授给孩子们的工作可以称为社会性的抚育。社会性的抚育对于孩子的长成,新的社会分子的培养,以及各族的绵续上,和生理性的抚育有同样的重要性。

[⑨]一是生命和人身安全容易遭受不法侵害,如据报道,2009年11月12日,广西贺州市黑作坊”发生爆炸事故,导致1人死亡,13人受伤,其中烧伤面积达90%以上的5人。据了解,这13人全部是父母在外打工的当地留守儿童。贵州毕节2012年底闷死垃圾箱的五名儿童也均为留守儿童。留守女童被强奸案屡见不鲜,童年受害经历在其成长过程中都将留下阴影,为其以后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伏笔。二是孩子缺少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缺少情感关注和呵护,容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加上教育不彰,便容易形成小团体,继而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危人群。

[⑩]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之“各族绵续的保障”,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530页。

[11]费孝通1941年9月在《中国乡村工业》一文中就主张在农村推广现代化的小工业。他主张的理由主要是从经济角度出发,为了工业利润分配和乡村里的土地问题。当时在理论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事实上经过了70年的历史变迁,不仅是经济上的考虑,更为了孩子们的社会化抚育。要把现代工业摆到农村,但不是转移一些淘汰或污染产业进去,而是做农产品或副产品加工,用先进生产方式引导农民致富。松下幸之助作为有社会担当的企业家,早在上世纪70年代即对这一问题有所思考并采取行动,取得巨大成功。

[12]如未成年犯非羁押措施的运用。以全国未检工作较成熟的上海市为例,其诉讼非羁押率也低,不足全体未成年犯的五分之一。原因之一是执法责任,成人检察官为了保护自己,往往选择羁押或作起诉处理,可见,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考虑的还是明哲保身,真正从未成年人权益维护角度出发的仍未在思想观念上占据主流。原因之二是规定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如要经过检委会或审委会,司法人员为了便宜诉讼,往往弃此奔彼。不管是程序上的障碍或是执法责任上的,总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并未真正进入司法人员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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