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甲于2006年至2014年在担任某村副书记、书记期间,伙同时任村副书记黄某乙等人共同商议,互相配合,利用协助镇政府填录、统计、申报、发放国家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工作的职务之便,虚报粮食种植人员及种植面积,骗取政府下拨国家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合计人民币241703.19元,后私设小金库,并共同将其中的36769.92元占为己有,其中黄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27247.92余元,黄某乙分得赃款人民币9522元。
【罪名分析】
黄某甲、黄某乙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镇政府从事申报、核实、发放国家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粮食种植人员和种植面积的手段骗取政府下拨的农资综合补贴款占为己有,已构成贪污罪。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甲、黄某乙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检察官寄语】
近年来,我市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干部群众“内外勾结”共同贪污、村主干“小官大贪”、集体骗取国家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等特点。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农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廉洁意识欠缺;村组织权力过于集中,财务管理混乱;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对村干部缺乏有效监督;村务公开公示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制约措施。
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把好村“两委”换届选举,选好、配强村干部队伍,提高“村官”综合素质。
二是完善涉农资金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征用、专项补偿资金等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监督责任,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资金。
三是规范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对村里的“三重一大”等各项事务应按规定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工作透明度,严格禁止个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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