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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小贴士》(十四):私分国有资产罪
时间:2016-03-18  作者: 石狮检察   新闻来源:  【字号: | |

概念: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解析: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

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

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

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

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

1)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

2)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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