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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知行合一”的检察官
时间:2016-08-31  作者: 石狮检察   新闻来源:  【字号: | |

学习《准则》《条例》和检察纪律,我看到的不是冷冰冰的法规条文,不是条条框框的限制和要求,我读到的是党员修身立命的正能量,是检察官初心不改的自我要求。学习《准则》《条例》,不仅要对两部法规要逐条逐字逐句研究,而且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把两部法规记在心上,做到“知行合一”,不做表面文章,不断反省,无论环境如何变换,都能时刻保持心灵的清醒。

《准则》《条例》是行为规范,精神实质上是要求党员修身律己,逾越规矩的事情不做,不利组织的话不说。有的人说《准则》《条例》、检察纪律的要求这么多,一不小心就会触碰高压线,一不小心就会破坏了党员和检察官的形象,那该怎么办?有没有“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良方,有没有捷径可走?

我想不妨从古代圣贤“欲修身,先养心”的智慧中找寻方法。作为法律守护者的检察干警,我们应该养什么“心”,是升官发财的功利之心,是得过且过的庸人之心,亦或者是享乐主义的懒人之心?我想这些都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更不应是一名检察官信奉的处世哲学。王阳明说 “心即理也,无私心即是当理,未当理便是私心”。心的本体就是最本真,不矫揉造作,不损人利己。人应当永远保持“初心”,不受外界环境影响,光明磊落,坦诚纯粹。何为“初心”?不自私,存大爱便是“初心”。我们距离圣人的“无私心”的境界自是十万八千里,但我们可以从身边的小事着手,从案头的每一起案件、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每一次外出取证、每一次法律文书的制作开始,用工作的点点滴滴滋养我们的“检察之心”。当我们走得远了,不会忘了自己为什么出发,还会问一句自己是否“初心”不改,是否不忘“公平正义”的法律信仰,是否做到了《准则》《条例》和检察纪律的要求。

    孔子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圣人尚且要七十才能做到,今天我们学习遵守《准则》《条例》和检察纪律,如何做到事事不逾越规矩、时时不忘党员准则,达到一名合格党员和检察官的要求,这恐怕没有捷径可走,需要下很大的功夫。除了保持“初心”,我想还得做到“至诚”。古人说“至诚胜于至巧”,“惟天下之至诚,然后能立天下之大本”。学习遵守《准则》《条例》和检察纪律,要把握“诚”这个关键字,不能学着《准则》《条例》,吃着违反八项规定的大鱼大肉;不能台上大呼执法为民,台下对群众蛮横无理;更不能谈着反腐倡廉,收着当事人的红包和礼品。学习遵守《准则》《条例》和检察纪律,是要我们做到真诚、真挚、真君子,在行动上做知行合一的党员和检察官。须知求真必然务实,求假必然务虚,虚实之间,体现的不仅是对人的态度,更是对自己的认识。糊弄别人容易,糊弄自己很难。

《准则》《条例》重在修身立德,体现的是党员的良知。恪守《准则》《条例》和检察纪律,除了要“至诚”,还要以“良知”为指引,养一身“铮铮若铁”的浩然正气和“谦谦如玉”的温润之气,正如古人说所“君子如玉亦如铁”。浩然正气,是人的精神脊梁,是抵御歪风邪气的屏障。养浩然之气,就要做正直的人,诚实地对待工作生活的每一件小事,做每一件事都要符合良知的要求,日积月累才能使心中的浩然之气壮大起来。同时,检察官应当讲究方圆之道,既养铮铮铁骨的一身正气,处事有底线,为人讲原则;又取谦谦如玉的圆融为人,包容四方。作为检察官,打击犯罪是我们的天职,但是当我们面对无助、痛苦、悔恨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如果能够多一些耐心,多一些人文关怀,用真情激活他们内心里的善良的种子,点燃他们内心的希望,是否更能达到感化和教育的目的?

学习《准则》《条例》和检察纪律除了加法,还要做减法。做加法,加的是“至诚”之心和浩然正气。做减法,减的是名利、欲望、得失的羁绊。正如王阳明所说“吾辈用功,只求日减,不求日增。减得一分人欲,便是复得一分天理,何等轻快洒脱”。如果在内心装了太多欲望、得失,自然处处放不下,处处受诱惑,难免一着不慎触碰了党纪国法的高压线。所以我们要学习圣贤所说“减”的功夫,时刻给自己的心灵减负,减到最后呢,就是回到自己的本心、初心。怀着“初心”轻装上阵,是轻快的、洒脱的,没有那么多的私心杂念,我们才能把更多精力用于工作,用于拓展自己的人生境界。

《准则》《条例》和检察纪律给我们指引了方向,划定了底线,学习《准则》《条例》和检察纪律没有止境,唯有以“至诚之心”在工作生活中贯彻执行,做一名知行合一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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